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V-113-司促-19843-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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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陳瑞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謝陳瑞華業於民國103年3月24日遷出國外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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