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V-113-司促-19862-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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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之星)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 存續公司,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附件),概括承受台 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 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 (二)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9935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