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司促-19928-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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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28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泰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阮泰河已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遷出國外, 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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