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司促-19929-20241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2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許景棠律師 債 務 人 黃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8,374元 自112年1月1日起,逾期繳納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35,472元 自112年7月1日起,逾期繳納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7,464元 自113年1月1日起,逾期繳納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