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DV-113-司促-19930-202411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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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30號 債 權 人 陳厚達 債 務 人 陳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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