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司促-19931-2024121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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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31號 債 權 人 IHELP LENDING CORP. 法定代理人 FRANCUSCO L DALAUTA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MINGAY JOCEL DAR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㈡提出借貸契約書之中譯文,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日、113年11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