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司促-19961-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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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61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王秀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陳王秀蘭已於113年7月1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