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13-司促-20024-2024122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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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曾文姣 債 務 人 豐宥營造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王藝憓 人 債 務 人 謝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玖仟參佰捌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90,348元 113年8月18日 3.675 自113年9月19日起 002 757,591元 113年8月18日 3.375 自113年9月19日起 003 237,942元 113年8月18日 3.675 自113年9月19日起 004 710,241元 113年8月18日 3.375 自113年9月19日起 005 479,236元 113年9月3日 3.775 自113年10月4日起 006 1,914,023元 113年9月3日 3.475 自113年10月4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