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V-113-司促-20048-202411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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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48號 債 權 人 哈佛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鎮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哈佛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㈡債務人陳淑華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㈢提出已對債務人陳淑華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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