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V-113-司促-20053-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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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孟儒 債 務 人 黃月春即大口牛肉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