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V-113-司促-20057-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大統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志淑 債 務 人 顏文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貳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伍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000,000元 113年1月3日 3.025% 暨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美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7,156.80 112年9月5日起至113年1月11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002 95,570.74 112年10月4日起至113年3月5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003 27,000 112年10月6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 7.65% 暨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9.5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