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司促-20117-20241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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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怡萱 債 務 人 薛越仁即坤倫車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3,898元 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 2.295 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按年息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95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0.33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79%計算之違約金。 002 290,459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 2.295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按年息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95 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按年息0.45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7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