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V-113-司促-20133-20241225-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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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33號 債 權 人 晉欣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世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略述: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星堡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終止保全服務契約,並請債務人退還溢收保全服務費,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債權人聲請狀雖載債務人住所地為「高雄市三民區」,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所在地為「台南市永康區」,非屬本院轄區,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遂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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