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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趙堅志欠台新銀行卡費,銀行催討不還,所以告上法院,法院發支付命令要他還錢。如果趙堅志在20天內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要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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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趙堅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趙堅志於民國93年03月15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