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DV-113-司促-20397-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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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鄭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01,012元 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4% 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違約金。 002 339,022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暨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9元計算之違約金。 003 4,057,317元 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4% 暨自113年9月5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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