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DV-113-司促-20515-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鴻碁 王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鴻碁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玉妹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468,09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鴻碁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75,27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王玉 妹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 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