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DV-113-司促-20617-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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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1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周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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