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V-113-司促-20712-2024112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台北巿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債 務 人 陳姿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零柒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