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DV-113-司促-20741-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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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 利率 (年息) 001 12,155元 113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止 12.08% 002 33,917元 113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止 15% 003 458,927元 113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止 13.7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