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司促-20763-2024120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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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63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債 務 人 蕭炳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工本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㈠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之依據,並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㈡釋明請求按借據金額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按借據金額百分之八計算工本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債權人雖於113年11月18日具狀更正請求之年利率為百分之十六,並陳稱向債務人請求之違約金及工本費為當時兩造之口頭約定,並無不法云云。惟債權人仍未補正利息起算日,亦未提出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及請求違約金、工本費之釋明文件,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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