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司促-20881-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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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翁淑蕊 債 務 人 許芳瑞律師即胡雅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許芳瑞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胡雅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及已核計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壹仟零參拾伍元、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