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司促-20912-202412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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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12號 債 權 人 薛德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威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曾威智最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產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