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司促-20913-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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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1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施文耀(原名:施文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肆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 (二)壹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46,634元 96年1月5日起至96年2月4日止 18.25 96年2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03,084元 96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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