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司促-20915-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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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15號 債 權 人 家安璞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 的,有既判力;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忠發支付命令,惟兩造間請求 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579號判決確定在案,債權人即得據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