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司促-20973-20241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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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73號 債 權 人 范凱婷 債 務 人 謝憲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200,000元 112年8月26日 16% 每100元日息以2角計算 002 200,000元 112年9月7日 16% 每100元日息以2角計算 003 200,000元 112年9月13日 16% 每100元日息以2角計算 004 200,000元 112年12月1日 16% 每100元日息以2角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