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司促-21149-202412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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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琪鴻精密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福祥地政士 債 務 人 王福祥地政士即林志一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王福祥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志一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琪鴻精密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