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V-113-司促-21339-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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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3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陳宜宣 李武育 林紅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貳萬參仟參 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6,170,000元 3.6399%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暨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3.9624%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 2 653,332元 3.6399%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暨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3.9624%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