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V-113-司促-21500-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陳芝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新台幣) 001 830,149元 113年8月24日 4.01%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以10,894元按年息0.401%計算。 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以21,824元按年息0.401%計算。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止,以32,791元按年息0.401%計算。 以830,149元,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按年息0.401%計算。 以830,149元,自114年3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按年息0.80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