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DV-113-司促-21726-20241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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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2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芳瑜 債 務 人 夏宥蓁(原名:夏世珍)即詠蓁企業行 吳詠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32,694元 113年8月18日 2.295% 自113年9月19日起 002 36,078元 113年8月10日 2.295% 自113年9月11日起 003 309,432元 113年7月18日 2.295% 自113年8月19日起 004 339,911元 113年7月10日 2.295% 自113年8月1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