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V-113-司促-22012-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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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柏勲 林晏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柏勲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 債務人林晏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7萬5,010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 務人應於111年11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 人於111年11月29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 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 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黃柏勲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26萬4,111元整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晏君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柏勲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201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4111元 林晏君、 黃柏勲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264111元 林晏君、 黃柏勲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4111元 林晏君、 黃柏勲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