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司促-22280-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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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80號 債 權 人 誠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基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耿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債務人名稱(依提供之契約書,立契約書人為黑 浮國際餐飲集團,沈耿豪僅為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利息得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 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三、黑浮國際餐飲集團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