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V-113-司促-22361-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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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合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合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累計106,443 元正未給付,其中99,794元為消費款;3,654元為循環 利息;2,9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36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68元 陳合為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2.2% 002 新臺幣69626元 陳合為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