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V-113-司促-22423-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徐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