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司促-22460-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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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育秋 債 務 人 黃炘裴即穎連企業行 黃自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347,188元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2.295% 自113年5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0.2295%計算。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0.3295%計算。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