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司促-22492-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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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86,831元 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8.91% 暨自113年6月22日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002 267,605元 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8.91% 暨自113年7月28日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003 217,244元 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83% 暨自113年6月5日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