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V-113-司促-22588-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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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沈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零貳佰零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沈耿豪 於110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 687 萬元,並簽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詎料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9月17日,經債權人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新臺幣6,170,2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務人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開始遲延還款,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貸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貴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1.71%)加0.56%機動計付』,適用之利率為2.27%。三、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暨授信總約定書。二、放款往來明細表乙份。三、利率變動表。四、催告函及回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170,204元 沈耿豪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 年息2.27% 001 新臺幣 6,170,204元 沈耿豪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7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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