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V-113-司促-22646-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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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債 務 人 蘇志成律師即蘇志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蘇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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