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V-113-司促-22840-2025011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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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40號 債 權 人 游明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松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松耀發支付命令,聲請狀 雖載明債務人「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惟未記載其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結果,林松耀並未設籍上址,是債務人林松耀之真正年籍資料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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