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DV-113-司促-23004-202412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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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宥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十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林宥菻(原名:林宥蓉)」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宥菻(原名:李宥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