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司促-23061-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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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6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佳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一一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另請求對吳秋豐發支付命令,惟吳秋豐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吳秋豐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