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DV-113-司促-23137-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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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7號 債 權 人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代 理 人 陳怡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保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保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 張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1紙,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應給付其新台幣150萬元本息云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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