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DV-113-司促-23192-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葉育昇即鑫寶昇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252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4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002 16,703元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4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003 251,713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4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004 317,419元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4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