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DV-113-司促-23195-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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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95號 債 權 人 陳慧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幸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明文可參。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業經本院113 年度鳳小字第468號和解成立,而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阮幸嫣發支付命令,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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