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DV-113-司促-23197-202501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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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婷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 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