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13-司促-23826-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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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富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富鈞於民國109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245,334元正未給付,其中242,388元為本金;2,64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許富鈞於民國110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146,136元正未給付,其中143,827元為本金;2,00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許富鈞於民國110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60,765元正未給付,其中59,694元為本金;77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許富鈞於民國111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198,751元正未給付,其中195,679元為本金;2,37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2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2388元 許富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6.62%計算 002 新臺幣 143827元 許富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62%計算 003 新臺幣 59694元 許富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62%計算 004 新臺幣 195679元 許富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6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