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司促-23912-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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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高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高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27,190元正未給付,其中24,625元為消費款;1,36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62元 林高進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963元 林高進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