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司促-24050-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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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5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温炎輝 債 務 人 許蔡有緣 吳崧余 一、債務人許蔡有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參仟肆 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蔡有緣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崧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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