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V-113-司催-308-20241016-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辜麗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核,聲請人主張支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 未補正系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由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