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V-113-司催-310-20241114-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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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姜川平(即王天佑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   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   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然聲請人未   補正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之股數分配,亦未改列全體 繼承人為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住宅管理委員會代收,詳如送達證書所載。另有113年10月14日、113年10月28日電話紀錄可稽。據此,聲請人迄今逾期無理由仍未補正,是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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