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司催-355-20241202-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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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許美琴(即許献章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 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 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股票所有權人許献章之福益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已遺失,聲請人為繼承系爭股票之人,請求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三、本院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補正具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由聲請人113年10月28日陳報狀檢附之戶籍謄本可知,系爭股票原所有權人許献章於民國90年4月19日死亡,其配偶許林偷於80年9月11日死亡,第三人即其長女林許明於112年1月25日死亡、次女許玉玟於85年8月21日死亡、長男許仁諸於106年5月9日死亡、次男許仁欽於昭和17年12月9日死亡、三男許輝雄於昭和18年12月28日死亡、四男許金濤於109年9月13日死亡、五男許金埅於95年9月28日死亡。依民法繼承順位,第三人林許明、許仁諸、許金濤、許金埅等人之繼承人亦應列於繼承系統表。 四、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查,並無受理許献章之 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及指定遺囑執行人等事件。全體繼承人既均無拋棄繼承,亦無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即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再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詳列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或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惟聲請人於113年11月22日補正之陳報狀未提出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股票分割協議書,亦未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之相關文件,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